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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戶貸款成數7成為限

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四點、第十一點修正規定

四、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,應依下列規定辦
理:
(一)購置高價住宅貸款:其貸款條件之限制,適用前
點各款之規定。
(二)購屋貸款: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
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(含基地)為抵押之擔
保放款,且用途代號為「1」(購置不動產)者(以
下稱房貸);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:

  1. 已有一戶房貸者: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
    住宅之購屋貸款,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
    款規定外,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(含基
    地)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。
  2. 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: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。
    十一、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生效
    前,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
    款案件,適用錄案時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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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2年8月1日~115年7月31日) ══基本條件══